2004年1月,张飞进入桃园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2016年11月26日,桃园公司向张飞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飞劳动合同到期前办理离职手续,并至财务室结算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张飞签收上述通知书后向桃园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桃园公司未予理会,并于同年12月28日以经济补偿金名义向张飞转账37770元。
随后张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桃园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540元。仲裁委最终裁决桃园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37770元。桃园公司对此不服,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飞在桃园公司工作已满十年,且双方在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两次,桃园公司应当在2016年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张飞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直接通知张飞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在该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法院确认桃园公司终止张飞的劳动合同违反,扣除其以经济补偿金名义支付的37770元,判令其补足赔偿金的差额3777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但该法第十四条又规定了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又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桃园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应向张飞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王颖瑛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