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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9

宠物狗应该禁止进入明令禁止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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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午,在阊胥路银丝面馆吃饭,只见有一妇女怀抱一只宠物狗,其女儿也怀抱一只小宠物狗进入面店落座,只见妇女将宠物狗放在椅子上,后来宠物狗跳下满屋跑,不见服务员前往劝阻,让她们出去。
    笔者在店门口的公示中看到:宠物禁止入内。但成了一纸空文。店方应该为了其他顾客的利益,应该禁止宠物狗入内。而且《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所以,养犬人必须遵守法规,尊重他人,携犬不进入上述场所,文明养犬。 (范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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