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蛋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食物,也是餐饮单位经常使用的食品原料。近日,张家港市锦丰镇某家饭店却因采购使用不合格鸡蛋被行政处罚。这到底是什么情况?
案情介绍
今年3月份,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苏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对锦丰镇某家饭店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抽检散装鸡蛋的检查报告显示,鸡蛋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此,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饭店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然而,锦丰镇这家饭店采购的鸡蛋经过抽检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该饭店从菜市场购进10KG鸡蛋,并将这批鸡蛋作为店内做菜原料,因此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
法律答疑
无独有偶,去年锦丰镇另外一家餐馆也是因为采购使用不合格的黑鱼被罚款五千元。可能有人要问:执法部门抽检商超、饭店以及农贸市场之类的单位,检验出鸡蛋不合格,为什么要对经营者罚款?如果经营者本身知道这批鸡蛋不合格,是为了图便宜才去购买的话,受处罚是合理的,但是如果经营者本身不知情,是以同样的市场价格购买的,是不是应该去处罚售卖者呢?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这个问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所以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当被抽检出使用的鸡蛋不合格时,需要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经营者能充分证明自己履行了法规上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自身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免责。上文提到的这两家饭店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贴士
从一个鸡蛋、一条黑鱼的事例看得出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人,是民生大事。因此,针对鸡蛋、黑鱼等食用农产品引发的案件,有几点法律小贴士:
食品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那么食品经营户采购食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好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购货发票、送货单、购物清单等相关凭证。
消费者:消费者在选购鸡蛋等食品时要尽量在商场中选择知名品牌的产品购买,其安全性相对较高,并留存好发票或购物小票等相关的购物凭证及付款凭证。如果消费者在购买经营者产品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是有权向经营者索赔的,不管经营者有没有责任。在赔偿消费者以后,如果确实不是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追赔。
养殖户:应注意为鸡的生存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科学养殖,合理用药,产出安全高品质鸡蛋,逐渐杜绝抗生素、药物残留、细菌污染等问题。 (承荣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