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李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询问是否需要融资服务,称可借大额、低利息,且手续简单、无需抵押,属信用放贷,款项立刻到账,保证渠道正规。
正苦于资金周转困难的李女士听闻后详问了如何办理,对方告知李女士仅需带着材料到某公司本部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即可获得借款。5月12日,李女士在该公司办理了借款手续,共借款134000元,分36个月还清,每月13日还款4336.4元。5月16日,李女士银行账户到账93000元。后李女士按约还款,但从2018年4月开始,李女士因为资金紧张,无法按约还款,银行账户陆续被划扣500至700不等的款项,且频繁出现电话骚扰,甚至在其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处张贴含有李女士身份证件的催收函。李女士不堪其扰,觉得自己身陷高利贷,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向某公司借款本金仅为93000元,以及扣除已归还的112946.27元后,截止2018年6月13日尚欠本金26344.8元,自己将按法院判决确认的借款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某公司辩称,在整个借款过程中自己仅是居间方,首先对李女士信用等级、资产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后将李女士的借款信息及评估结果推介至与其合作的第三方某某贷平台,平台审核后再发布借款相关信息,出借人自主决定借款金额,并签订统一的电子借款协议。本案的出借人共108位,借款本金134000元汇至李女士在某某贷平台连通的网络交易资金存管系统开立的存管账户,借款匹配完成后,该平台按约先划扣服务费41000元,负责后续的催款及上述存管账户资金的还款扣划、分发等管理事项。上述所有操作均事先取得李女士书面授权,其并非出借方,李女士应向108位出借人主张,其按照协议预先扣除的管理服务费性质上不属于预扣利息,属合理居间报酬。由于李女士逾期还款,其先向平台垫还借款,有权按约扣划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而李女士表示,办理借款手续时签署了一系列电子材料,自己没有仔细阅读,对方亦未进行提示和告知,后续借款、还款流程均由该公司完成,认为其名为居间方实为资金出借方。
经吴中法院调解,考虑到某公司的合理成本,再扣除李女士已归还的款项,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女士一次性支付该公司38000元,至此案结事了。该公司承诺本次贷款业务不会影响李女士今后的征信。
法官提醒:目前社会融资渠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成本相对高昂,特别是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时,往往会负担高额利息,还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野蛮催讨。因此,借款人在借款时应谨慎选择借款渠道,知悉借款流程及具体收费项目,充分预估还款能力及逾期还款风险。 (杜荣尚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