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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1

张家港市监局乐余分局督促企业“按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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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港市场监管局乐余分局接市民举报称,辖区内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上的行业标准标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随即对被举报的企业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材质的泡沫轴,而其产品上的标识的执行标准QB/T 2799-2008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拖鞋和凉鞋的标准,并非泡沫轴的标准。经询问,该企业没有找到泡沫轴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没有制定企业标准,就将同为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材质的拖鞋和凉鞋的标准作为其产品生产的执行标准。
    执法人员依法向企业负责人宣讲了“按标生产”的重要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王鹏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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