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但如果职工一方不当维权,亦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该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7年8月,原告刘某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服饰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800元。被告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2月,刘某进入某服饰公司工作,并正常上班至2017年1月16日。某服饰公司每月向刘某发放生活费,剩余工资年底发放。2017年1月,某服饰公司向刘某发放了最后一笔工资。
那么双方究竟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呢?原来,2017年3月,刘某曾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同样的仲裁请求。仲裁审理中,某服饰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该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尾部乙方签名处签有刘某名字字样,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1日。某服饰公司表示乙方签名处为刘某本人签字,刘某表示不认可,并申请鉴定。于是仲裁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劳动合同书》中刘某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劳动合同书》上乙方(签名)处刘某的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该仲裁裁决,继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主张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合同书》予以佐证,原告表示不认可,并申请了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后,认定劳动合同书乙方处签名系原告本人书写。笔迹的同一性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一般通过鉴定等方式予以明确。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也是重要的证据形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不符合规范,并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书》系原告本人签订,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后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皆与 刘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