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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8

业主起诉业委会未按程序选聘新物业公司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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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生活中,大家已经熟悉了“业委会”的存在,它为维护广大业主权利作出了积极贡献。可是如果一些的行为损害了小区的权益,而业委会也不作为,业主该如何维权呢?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一起社区业主维权纠纷案。

    昆山市某小区由于物业服务到期,小区业委会于2017年3月31日向新物业公司出具《中标确认书》,并于当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业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小区委托新物业公司实行物业服务,委托期限为2年。2018年2月小区业主认为业委会私自与新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程序违规,业委会在小区的公示只是让业主们被迫接受,业主想查看招标过程相关文件,业委会均不能给出正面的、合理的解释,且新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进驻小区以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及服务小区,物业服务差强人意。业委会的不作为,使得十余名小区业主们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将业委会告上了昆山法院要求解除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新物业公司立即撤离小区。

    法院审理过程中,业委会承认其选聘新物业公司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授权,也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据此,法院认为该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作为诉权的实体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同时,该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的程序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合同自始无效,对于要求新物业公司撤离小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业主委员会原本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委会本该肩负起为社区业主全心服务的作用,不得怠于履职,更何况是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既不能获得业主的认同和支持,更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谢劲松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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