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很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因无视法院作出的裁定,私自变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近日,相城法院对该违法行为人处以7天拘留和3万元罚款。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林某向相城法院申请冻结被告秦某、某塑胶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于2018年8月初依法查封了被告公司名下的14台机械设备。2018年9月底,经原告林某向法院反映,被告秦某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将法院查封的8台机械设备变卖、转移,其中3台出售获利85万元,5台出借他人。10月中旬,法院通过多方努力,终于取回被秦某转移的5台设备,但是另外被出售的3台均无法取回,相应款项也无法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隐藏、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法院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相城法院对于被告秦某变卖、转移已查封机器设备的行为,处以司法拘留7天,并罚款3万元。
【法官提醒】: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为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判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法律强制措施,是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法院一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等强制措施,便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就会触碰法律底线。因此,当事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在民事案件中的不当行为很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林静宜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