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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2

吴江法院首次采用电话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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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苏州吴江法院采用电话方式向被告送达材料,并依法开庭审理,这是该院首次将电话送达方式应用于审判实践。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用法院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传票、应诉通知、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但因无人签收,材料被退回。后从快递员处了解到,受送达人即被告的电话一直是能够接通的,但一说是法院专递就称自己不在家,导致多次送件均未成功。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采取电话送达方式。
    承办法官拨通被告电话后,确认机主是被告,在其拒绝提供可以收到应诉材料的地址之后,明确告知其案号、案由、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并告知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后果,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将录音刻制成光盘,详细记录下通话双方的电话号码、通话内容以及通话时间等内容,一并附卷。
    电话送达在提高了送达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的同时,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也可以有效规避当事人故意拒收法院传票迟延诉讼行为的发生。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移动通讯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已存卷备查。
(朱银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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