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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0

吴江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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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非法经营一案,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吴江区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裁判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社区其经营的喜糖铺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非法经营金额达人民币数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了涉案的烟花爆竹。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承办法官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10月26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出的新规定。根据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在律师的陪同下,签订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惩罚。对此类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落实繁简分流司法改革措施,还可以有效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接受教育改造,以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以该案为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相对于没有自愿认罪认罚而言,其受到的刑罚相对更轻。最重要的是被告人能从内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自愿接受惩罚,并表示以后定当引以为戒,绝不再犯。 (顾军红 赫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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