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黄某称其于2017年7月28日在某银行存入4万元,2018年2月持存单兑付时,被告知该存单已挂失,无法兑付。银行陈述,2017年7月28日黄某在银行存入10万元,经过多次支取后余4万元,2017年9月30日黄某至银行将案涉存单挂失,银行向其补发了新的存单,新存单下的4万元黄某已全部支取完毕。双方意见不一,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认可存款10万元已支取完毕,但认为其未挂失过存单,案涉存单能证明在2017年7月28日除了10万元外,另存入了4万元。因案涉存单加盖的业务专用章日期模糊,银行提交了与该存单编号相邻的其它客户的存单、向总行申领存单的申请表,证实黄某不可能在2017年7月28日取得案涉编号的存单。银行还提交了黄某的全部交易凭证及凭证挂失、凭证补发特定业务申请书,证实案涉存单已经黄某申请挂失,银行向其补发存单。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持挂失前的存单要求银行再次兑付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请。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因黄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我院已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
法官点评:挂失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兑付权利的丧失,原存单被挂失后,银行补发新存单,兑付权利即转移至新存单。黄某持已挂失存单要求银行再次兑付,并意图以诉讼方式达到其不法目的,涉嫌虚假诉讼。
陈静超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