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发生车祸 劳动者是否需担责?70余万元的豪车为何难上牌?存单挂失后要求兑付 法院为何判决驳回空调噪音远超宣传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房屋买卖车库从属引发纠纷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冬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9

房屋买卖车库从属引发纠纷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400多万的别墅,车库还要另外购买?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王某夫妇从李某夫妇处花400多万购得叠层别墅一套,原以为400多万是“一价全包”,没想到这别墅的车库还得另外加8万元购买。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2017年7月,李某夫妇将叠层别墅以400多万价格卖给王某夫妇,双方在中介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但双方仅围绕房屋的定金、尾款、交房时间以及户口等问题进行磋商及约定,而忽略了车库问题。事后,王某夫妇要求李某夫妇将车库所有权一并转移,但李某称车库不在协议内容中,王某夫妇如若需要,应当以8万元价款另行购买。

    庭审中,原告王某认为,当初签订协议时,双方已经口头达成车库转移的约定,且被告李某已经将车库确认单交付给自己,应当认定李某同意转移车库。李某辩称,车库确认单是签协议时不慎遗失,被原告拾取,拒不承认同意将车库一并转让。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买卖主合同的成立,是否当然推定为车库所有权的转移?换言之,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车库是否应当随房屋一并转让?原告握有车位确认单是否就意味着车库使用权的当然交付?即便没有对从物的约定,从物也应当随主物一并转移。但车库能否认定为房屋的从物?一方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明确了车位归属的约定方式,买房仅有车库确认单,且在卖方不承认的情况下,难以充分证明车库归属;另一方面,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和交易习惯,车库往往是作为独立物品出售,且在车多库少的背景下,车库更是热门,动辄数万、乃至十数万的车库,也难以认定为从属物。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认定为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将背离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削减卖家的处分权,影响司法公平。

    后经法庭释法说法,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原告方同意撤诉。

    (张飞 曾庆会)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