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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3

常熟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长江口垃圾倾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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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1日上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长江口垃圾倾倒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案涉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其中三名主犯倪某、周某、张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四年三个月,并处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罚金不等。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环境罪的从犯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五万元至六万元罚金不等。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12月间,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管理人员周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另案处理)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部分垃圾未正规处置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上述个人处置,对垃圾处置方式及结果不监管,最终导致26船共计20088.89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32.83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
    被告人张某系没有垃圾处理资质的个人,成某、杨某系浮吊船吊机操作工,段某等四人系运输船船主。张某从倪某、周某等人处承接垃圾处置业务并以低价转交沙某(另案处理)等人处置。2016年12月16日、17日晚上,沙某组织、安排成某、杨某等人将段某等人驾驶船舶所载的四船垃圾抛入长江太仓段B5浮标附近水域。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太仓市启动供水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致使该市集中式饮水水源第二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48小时45分、第三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55小时。事发后,太仓市政府、上海崇明区政府等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相关垃圾进行应急处置。案涉垃圾被非法抛江或非法填埋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垃圾及环境修复等费用,金额以千万元计。
    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判决理由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她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重要的生态宝库。长江的生态环境不容非法侵害。向长江中倾倒有毒有害的垃圾不但给当地人民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且严重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于法不容。土壤是重要的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非法填埋有毒有害的生活垃圾会导致毒害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破坏生态环境甚至危害公众健康。本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参与、实施了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成千上万吨不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从时间上来看,本案被告人将案涉垃圾抛入长江与太仓市第二水厂、第三水厂取水中断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常法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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