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边是民营企业的“生死”,处于中间地位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这样的“两难”局面?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将“查封”巧变“活封”,并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促成被执行人全额履行,实现申请人债权,同时避免民营企业因核心设备查封导致停转,挽救了企业。
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向机械公司出租一台机器设备,租期为24个月。到第14个月,机械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租赁公司将机械公司诉至工业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和延滞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机械公司每月18日前支付租金2万元,连续支付6期。谁知机械公司仅支付两期租金后,又因资金问题停止支付,租赁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查询了机械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公司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仅有一台机器设备尚有价值,依法对这台机器设备予以查封。然而查封机器是机械公司的核心设备,整个公司就靠着这台机器设备生产运作。机械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法院:“法官同志,欠的租金我们一定会想办法还,可这机器是我们公司的饭碗啊!要是被拍卖掉,我们公司也就垮了。”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主动约谈双方负责人,希望双方能够各退一步,既能兑现申请人权益,也能给机械公司一条“生路”。最终,申请人综合考虑了机械公司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诚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将剩余租金分两期还款,并且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暂时不对查封机器进行评估拍卖,机械公司仍可以使用该机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但不得擅自采取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最终,机械公司足额支付租金案结事了,也安然度过了公司停转“危机”。“我们不是按常规方式对涉案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对民营企业赖以生存核心设备进行评估拍卖,而是通过灵活查封,不仅在短时间内执结了案件,也避免了因执行而断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后路’。”本案承办法官朱文峰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要求,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影响。本案中,法院对涉案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措施,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在顺利执行案件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同时,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真正做到为民营企业保障“后路”、探寻“前路”。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