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网店出售名家画作刺绣品被判侵权定购协议解除后支付的定金能否返还?网上发帖诋毁企业声誉 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冬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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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0

网上发帖诋毁企业声誉 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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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个人名誉关乎个人在公众中的形象,直接影响个人的社会认知和评价。名誉权是民法总则明确列举的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之一,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侵害企业名誉呢?是否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对企业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

    2017年10月,徐某与某汽修公司签订一份《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委托汽修公司为其维修汽车。合同签订后汽修公司按照约定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徐某也出具承诺书,认为“车己修好,调试完成,检验合格,本次维修到此为止”。但徐某在把车开回家后,发现汽车仍存在问题,与汽修公司沟通无果后,徐某就在百度贴吧和张家港爱上网发出帖子,称汽修公司为骗子公司、xx狗、奸诈小人等,内容包含公司名称、地点、法人姓名等信息。汽修公司要求徐某删除,但徐某置之不理。汽修公司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徐某认为其在网上发布的内容均是事实,没有侮辱诽谤、颠倒黑白的情况,在汽修公司起诉后,其已主动删除所发帖子,没有给汽修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汽修公司因维修服务产生争议之后,应当通过权威机构认定,合理维权。如果发帖内容仅限于对事实的描述,则属于消费者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正常监督、批评,但徐某在没有走正规维权途径之前,就在网上发帖,且帖子包含“骗子、xx狗、奸诈小人”等侮辱性字眼,客观上存在诋毁汽修公司声誉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对其服务质量的信赖,也降低了对其服务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其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鉴于徐某发帖平台的区域性不广,发帖数量、浏览量及跟帖量少,且已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删帖,可以认定徐某侵权情节轻、影响范围不广。汽修公司除一些直接损失外,主张的其他损失也无相应证据证明,应酌定为3万元为宜,遂判决徐某赔偿汽修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张家港爱上网、百度贴吧网站上发布公告,消除影响、恢复汽修公司的名誉。

    法官点评:企业法人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侵害企业名誉权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当侵权责任。当前,在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除了关注对民营企业各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更应注重对民营企业名称、名誉等非物质权益的保护,维护企业长期积淀塑造的社会形象,促进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曾宪佳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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