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个人名誉关乎个人在公众中的形象,直接影响个人的社会认知和评价。名誉权是民法总则明确列举的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之一,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侵害企业名誉呢?是否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对企业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
2017年10月,徐某与某汽修公司签订一份《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委托汽修公司为其维修汽车。合同签订后汽修公司按照约定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徐某也出具承诺书,认为“车己修好,调试完成,检验合格,本次维修到此为止”。但徐某在把车开回家后,发现汽车仍存在问题,与汽修公司沟通无果后,徐某就在百度贴吧和张家港爱上网发出帖子,称汽修公司为骗子公司、xx狗、奸诈小人等,内容包含公司名称、地点、法人姓名等信息。汽修公司要求徐某删除,但徐某置之不理。汽修公司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徐某认为其在网上发布的内容均是事实,没有侮辱诽谤、颠倒黑白的情况,在汽修公司起诉后,其已主动删除所发帖子,没有给汽修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汽修公司因维修服务产生争议之后,应当通过权威机构认定,合理维权。如果发帖内容仅限于对事实的描述,则属于消费者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正常监督、批评,但徐某在没有走正规维权途径之前,就在网上发帖,且帖子包含“骗子、xx狗、奸诈小人”等侮辱性字眼,客观上存在诋毁汽修公司声誉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对其服务质量的信赖,也降低了对其服务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其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鉴于徐某发帖平台的区域性不广,发帖数量、浏览量及跟帖量少,且已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删帖,可以认定徐某侵权情节轻、影响范围不广。汽修公司除一些直接损失外,主张的其他损失也无相应证据证明,应酌定为3万元为宜,遂判决徐某赔偿汽修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张家港爱上网、百度贴吧网站上发布公告,消除影响、恢复汽修公司的名誉。
法官点评:企业法人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侵害企业名誉权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当侵权责任。当前,在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除了关注对民营企业各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更应注重对民营企业名称、名誉等非物质权益的保护,维护企业长期积淀塑造的社会形象,促进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曾宪佳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