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参与建房子,他摔伤与我无关。”被告陆元宝拿到起诉书后气呼呼的说道,“白纸黑字也写明出了事与我无关,怎么还把我给告了?”
2015年下半年,被告李小泉向村镇建设办申请房屋落架大修,并向建管所备案了落架大修施工协议书、承诺书。施工协议中载明的施工单位为陆元宝。2016年4月份,被告李小泉与被告沈建国签订建房协议一份,约定由沈建国承包施工上述房屋。2016年7月22日,原告丁兴兴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假三层摔落,送医救治花去医药费8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
但经查,沈建国并没有建房资质,他又是如何承包这项工程的呢?原来,为了顺利承建房屋,沈建国多次借用陆元宝备案后的建房资质复印件。丁兴兴摔伤后,沈建国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给陆元宝,承诺施工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一切安全施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沈建国负责,与陆元宝无关。这才发生了开头一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丁兴兴作为长期从事泥水匠工作的人员,在涉案事故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自担一定的损失;被告李小泉未尽到应尽的审核责任,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且缺乏足够安全施工条件的被告沈建国承建,存在选任和指示过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沈建国作为雇主,未认真制定施工方案,未提供相应的安全条件,具有过错,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陆元宝将资质证出借给沈建国,虽未参与被告李小泉房屋的翻建,但仍存在一定过错,应与沈建国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建筑资质证是建设房屋应当具备的资质经认定后颁发的,是不可转让、借用的,转让、借用后发生事故的,出借人与借用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陆元宝将资质证出借给沈建国,虽未参与被告李小泉房屋的翻建,但仍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丁兴兴的损失与沈建国承担连带责任。沈建国与陆元宝虽在事故发生后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仅仅是其二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丁兴兴的主张。(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孙成艺 钱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