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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4

民营企业主缓刑考验期内发明创造获准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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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首次,对被宣告缓刑的王某裁定减刑,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会客、出行等都要遵守考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或依法报经批准。缓刑罪犯由于其在社区接受矫正的这一特性,与在监所服刑的罪犯相比,其适用减刑的条件更为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缓刑罪犯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行为,才可予以减刑,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且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王某原为苏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29日因所在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被认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王某所在公司主要从事机械制造,目前已有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中国重汽、大江特种车辆等多个重量级客户。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针对公司客户对产品提出的新要求,主导开发了两项新产品,提高了产品性能,该两项产品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为使相应知识产权尽快实现产业化,促进企业开拓更大市场,王某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王某有发明创造构成重大立功的基础上,结合其犯罪性质及自首、补缴全部税款、缓刑考验期内一贯良好表现等因素,认为王某积极创新促进企业发展,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也是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体现,故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刑,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张珍芳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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