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借贷关系问题的日益复杂,通常在借贷关系中,往往是出借方(即债权人)借款给借款方(债务人),从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但常熟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出借方借用他人账户转款给借款方后,手持借条诉至法院主张其权利。
李某与王某于2017年5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价格共计126万元。后李某通过案外人胡某的账户转款后。但之后股权转让未果,协议未能履行,故李某与王某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就该笔126万元款项转为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等内容。后因王某未能按时归还欠款,李某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虽是通过案外人胡某的账户转入到王某账上,但胡某认可案涉借款是李某实际转款给王某的,认可李某的实际出借人地位,且借款协议上也明确了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李某作为债权人起诉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借方和贷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若需要通过中间人转账,则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中间人的代理地位,即代理贷款方转账给借方。万一发生纠纷,借方可直接行使权利,否则可能因缺乏直接有效的转账凭证而丧失权利。
(张飞 曾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