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3月起至2015年3月期间,周某向张某君农业银行卡账户内多次转账。2016年8月17日,张某良向周某出具借条3份:分别明确向周某借款40万元、50万元、50万元,均承诺借期1年,利息每月结算(月利率)2分息,时间从2016年8月17日算起,借款人身份证……如逾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周某有权要求提前还款并要求借款人按月利率2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周某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周某君、周某良未按时还款付息,周某向法院起诉。
周某起诉称从2014年5月起,张某君、张某良陆续向其借款,尚欠借款90万元,要求张某君、张某良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张某君辩称,其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其从未出具过借条。周某与其弟弟张某良有多年恋爱关系,与周某存在借贷关系的是其弟弟张某良,2014年期间张某良没有办理银行卡,向周某借款、付款均使用张某君的银行卡。周某起诉后,张某良与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及张某良向周某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借款发生在张某良和周某之间。张某良辩称,其借张某君银行卡使用,并向周某借款,与姐姐张某君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转账凭证仅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款项打到了另一方账户,汇款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上的往来,并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在收款人就资金往来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汇款人应当就其主张双方之间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资金往来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向周某直接出具借条的是张某良,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君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或者向张某君催讨过借款。周某要求张某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张某良归还周某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驳回周某对张某君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主张张某君与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应由周某举证。周某向张某君银行卡多次转账,如果张某君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或不属于其向周某的借款,将推定张某君向周某借款。张某良出具给周某的借条已经可以证明张某君的辩称真实,周某如仍坚持其与张某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应继续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官提醒,银行卡不能随便出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借给他人使用,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刘斌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