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2日傍晚,李某与同小区的王某相约去跳广场舞,不料天不作美刮起风又下起雨,二人只得在附近散步。没想到在回家途中,李某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物件砸中头部最终不幸身亡,其子赵先生将涉事路段的商户及房屋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谁知在审理时,涉案当事人均否认坠落物件为自家所有。真相究竟如何?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事故发生后,警方对现场进行了排查,并未发现坠落物的出处,无法确定该物为哪家商户所有。据与李某同行的王某供述,李某倒地后头朝东、脚朝西,脸上、头上都是血,并深陷昏迷、出血不止,身旁是一块灰色的铝塑板坠落物。经诊断,李某因被砸导致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颌面部外伤、胸外伤等多处重伤。后李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其子赵先生将事发路段房屋所有权人某经济合作社,及七家实际使用人一并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8223.32元的赔偿责任。
某经济合作社认为,重达几十斤的物件被腾空吹起砸伤行人逻辑不通,而从警方现场排查情况及同行人王某的陈述可见,事发时李某从东往西行走,被砸后倒地是头朝东、脚朝西,由此可断定李某是被从西南面边吹过来的物件砸伤,而西南面并非自己所有的房屋。此外,这些房屋已出租给了实际使用人,有问题自己也不应担责。而七家房屋实际使用商户却表示事不关己,认为一方面涉案物件与自家的广告牌材质、形状、颜色等不符,且未发现房屋外墙有任何脱落、缺损的痕迹,房屋上也没有任何物件脱落的缺口;另一方面,某经济合作社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房屋承担维护、管理的义务,故应由该合作社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事发当天天气恶劣,李某未注意防范安全隐患,故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某经济合作社与七家商户各执一词,互相推卸责任,一时难以判定责任归属。为查清事实,案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李某一方表示涉案物件是楼顶天台上某快捷酒店字号牌下方平台上的广告牌,事发之后查看现场时发现平台上留有一些残留物,从外表上看与砸伤李某的物件材质一样,某经济合作社表示该广告牌为使用人某广告公司所有。为查明真相,法官前往当地派出所查看涉案物件,该物为一块方形铝塑板,长宽均约110厘米,一面为银灰色,一面为偏白色,其中偏白色一面焊有金属支架及链条,外观、材质与某广告公司广告牌下方平台上的残留物无明显区别。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走在某经济合作社名下的房屋一侧人行道时,被掉落的物件砸伤并最终死亡的,因此,赵先生有权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发现场周边环境、李某倒地的位置,以及同行人王某的陈述,可认定涉案物件是在王某、李某由东向西行走时从李某的前上方、王某的后侧坠落,故排除从西侧迎面吹至事发地点的可能。涉案物件的规格、尺寸及颜色与某广告公司设置在案涉房屋外墙的电子显示屏背面的拼接面板无明显差异,且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该物件为铝塑板,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讯问时也确认公司的电子显示屏背面面板材质为铝塑板。再者,结合各方陈述及现场勘查情况,涉案物件的规格、材质与其他被告设置在案涉楼顶或外墙上的广告牌规格、材质均不同。综上,足以认定案涉物件为该广告公司所有,该物件并非脱落于广告屏,而是该公司安装广告屏后遗留在屋顶的板材,可判定事故是因未及时清理留在屋顶的涉案板材被大风吹落所致。某经济合作社将涉案房屋及公共区域的外墙、楼顶等出租,理应对涉案房屋尤其是外墙、楼顶等公共区域承担更高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其对事故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事故责任应由某广告公司与某经济合作社共同承担,广告公司负主要赔偿责任,经济合作社负次要赔偿责任。经核算,赵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461271.32元,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对损失承担 60%的赔偿责任共876762.80元,合作社承担40%的 赔 偿 责 任 共584508.52元。
(陶萌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