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陈女士在常熟某美容店办理了一张价值5880元内含美发、护发、艾炙项目的会员卡。2018年7月31日下午,陈女士在世茂商务中心广场某美容店做艾灸项目时,美容美发店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不慎将陈女士小腿烫伤,导致陈女士腿部局部红肿起泡,美容美发店工作人员即用药膏作了简单处理。此后陈女士找到该店,多次与该店负责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及退还卡内余额事宜,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陈女士拨通了12345进行投诉。
分会工作人员认为,以上说法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以看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因此该店认为不应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让员工承担责任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当然,店家给予消费者赔偿后,可以根据该员工的过错程度向其追偿,但这与是否赔偿消费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该烫伤事故造成了陈女士对该店不再信任,因而要求退卡退钱,该店同意退卡。但在退卡时余额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
经过协调,其终于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表示今后要好好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员工素养和业务水平。在工作人员不辞辛苦、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消费者陈女士和店家均有所退让。店方同意赔偿消费者陈女士1500元现金,并退还卡内余额3300元。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陈女士表示满意。 (曹伟 潇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