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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9

送货不慎跌伤 雇主客户按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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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某是一名送货工,在雇主胡某处负责运货。2017年4月15日,胡某需要运送一批纸箱至客户李某处,遂与翁某达成口头送货协议,约定纸箱送到后,胡某一次性支付款项给翁某。后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纸箱到客户李某处,卸货、码货,但在码货时不慎从梯子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翁某之子诉至法院,要求雇主胡某、客户李某对翁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辩称,其与翁某是口头协议,翁某负责运货,其负责出运费,货物送到、费用支付完毕即协议内容完成。翁某是应客户李某的要求,将货物码放到指定货架上才导致跌伤致死的惨剧,是李某没有提供必要安全措施,所以应当由李某担责;被告李某辩称,翁某与胡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与翁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翁某在履行运输合同附随义务的过程中受伤,胡某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李某提供铁梯为翁某堆放货物使用,故应对翁某安全使用铁梯负有保障义务,李某未能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对翁某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翁某在堆放货物的过程中,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从铁梯上摔落,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死亡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胡某、李某对翁某的死亡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翁某承担60%的责任。

    法官说法: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下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中,胡某与翁某之间并不存在支配或从属关系,李某与翁某之间也并无报酬支付关系,雇佣关系均无法成立。本案系普通运输合同关系,事故主要责任在于翁某自身疏忽未能合理注意导致摔下,故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出发,对应的安全责任酌情认定为20%。(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飞 曾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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