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理发店喜欢以“X都”命名,殊不知可能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苏州吴江区法院就审结一起侵犯曼都系列商标的侵权纠纷。
原告上海曼都公司是“曼都”、“mentor”、“”的商标权人,拥有众多门店。原告在调查中发现被告某美发店擅自在店面招牌、户外广告牌、宣传单等处使用曼都系列商标,并在各大网站进行宣传招揽生意。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被告辩称其系转让所得该店铺,并沿用该店招等继续经营。经过法庭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在店招等处使用与原告曼都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侵权。因而,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陆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