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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7

游客景区扭伤,景区该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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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游客起诉景区的案件。游客肖某称,2018年4月,他与家人一同至在景区赏花时,因园中铺设的石头路面松动,并有一块较深的凹陷,导致其正常行走时右脚踝扭伤。随后,家人将其送至医院就诊。事故发生后,其与景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肖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景区赔偿3万余元。

    审理中,景区认为,肖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景区内受伤,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肖某的诉请。并向法庭提供照片4张,证明景区在园里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和游览须知告示牌,特别是在入口设置了请勿攀爬、注意安全等标志。

    对此肖某认为,请勿攀爬警示标志是树立在假山处,告示牌所处位置与肖某受伤地点并非同一处,景区应当证明发生事故时对公共场所的维护义务,即本案中相关的石板路没有空隙等容易让人受伤的地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在景区游玩,在园内的石板步道上行走时,扭伤了右脚踝。随后肖某自行离开景区,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外踝骨折,前后花费医疗费22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肖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园内石板路存在松动、不平稳等情形,也无证据证明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赏花时应注意脚下的路况,保证自身的行走安全。最终,法院驳回了肖某要求景区赔偿其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亦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当在公共场所遭受损害时,被侵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由于疏于管理等原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谢蓉蓉 万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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