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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7

途中货被烧光 物流公司被判赔偿三倍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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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15万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车辆火灾而烧毁,由此引发了一起代位求偿纠纷。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后,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全额损失即15万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保险公司运费的三倍,即8250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保险理赔后,提起代位求偿索赔15万

    2016年9月,案外人大通物流公司(化名)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一份物流责任险,期限一年。2017年3月,无锡一家公司作为托运方,与大通物流公司签订公路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后者以汽车运输方式,将一批模具由苏州运往重庆。

    大通公司接受委托后,转而委托小通物流公司负责实际承运货物。根据双方签署的运输合同单,运费为2750元,在托运方签字处右侧为托运须知,其中第2点为“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发生一切后果由托运人自负(丢失或损坏按运费3倍赔偿),如保险收取千分之三保费”。

    2017年5月,承载着这批模具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时,突然起火燃烧。后经第三方评估,推测起火原因为运输车辆的轮胎橡胶老化,互相摩擦导致车辆自燃和车上货物烧毁,认定全损,定损金额为15万元。

    2017年9月,原告保险公司向大通公司支付理赔款15万元。此后大通公司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载明将其对于该案相关责任方的追偿权利转让与保险公司。

    同在物流业,双方对格式条款理应明知

    于是,原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在运输合同单里关于未保险货物损坏按运费3倍赔偿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小通公司未向大通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无效,要求被告赔付全部货款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小通公司与大通公司之间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运输过程中,被告承运的货物因车辆燃烧而毁损,被告应向其托运人即大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保险公司在赔偿大通公司后,依据大通公司与被告小通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未保险货物损坏按运费3倍赔偿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小通公司依法负有向大通公司进行提示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对于托运人即大通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是,承办法官指出,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就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缔约相对方负有提示说明义务,这是考虑到缔约双方地位不平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利用其行业、专业优势,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损害缔约相对方的利益。而本案中,大通公司委托被告运输货物,双方均为经营运输业务的公司,相比常人双方对上述条款更为知悉,被告相对于大通公司并没有过多的行业、专业优势,而大通公司在委托被告运输时亦未明确货物价值,也未向被告支付保费用于购买保险,实际也增加了承运人的风险。而且,在大通公司未要求小通公司对该条款作出说明的情况下,小通公司并不负有主动进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综上,被告与大通公司之间关于货物损失以合同单中约定的3倍运费赔偿并无不当,最终判决如上。【法官连线】货物损毁到底赔三倍运费还是货物原价?按约定!

    本案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具有代表性。由于运输业风险较大,发生事故后果严重,承运人从事运输的获利与其承担的责任并不协调,因此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运输法律制度特有的一项制度,《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按运费三倍限额赔付的约定符合该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刘志华 艾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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