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制造假冒名酒商标赚了四千多,却因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私营业主范某尝到了参与制假的苦果。近日,常熟法院对被告人范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应陆某新(已另案处理)的委托,为其生产带有“今世缘”商标标识的“金卡”面共计20906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2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交代,其生产的“金卡”每张利润仅为2毛钱,2万多张商标的利润仅有四千多元。
据了解,另案被告人陆某新因受客户刘某委托印刷带有“今世缘”“海之蓝”“天之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手提袋、酒盒等,先前已被常熟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相关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我国《刑法》中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胡越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