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国家食安委安排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江苏公检法首次联合发文严打“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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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第1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7

国家食安委安排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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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家食安委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推动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组建新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制修订一批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培训、跟踪评价。(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修订猪肉水分限量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负责)加强小麦、小麦粉、大豆等粮油标准制修订。(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信息共享,提升地方风险评估能力。(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环节监测抽检力度,开展畜禽产品水产品中环境污染物、粮油作物产品生物毒素等安全风险评估。(农业农村部负责)开展食用林产品及产地环境风险监测。(林草局负责)
    2.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和节肥节药,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农药兽药准入管理,督促落实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重点整治蛋禽违规用药、牛羊肉“瘦肉精”、生猪屠宰注药注水、水产养殖非法添加、农药隐形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5年内分期分批淘汰现存的10种高毒农药的目标要求,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耕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防止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农田。(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设自控奶源基地,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启动新一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三年全覆盖”检查,年内完成检查总数的三分之一。督促企业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主动报告风险,婴幼儿配方乳粉和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率达到100%。(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责任制,保障校园食品安全,防范和减少食源性疾病事件。推行“明厨亮灶”,校园“明厨亮灶”覆盖比例较去年明显提升。逐步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家长陪餐制度。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规范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广“明厨亮灶”、餐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标准化水平。加强网络销售食品线上监测、线下检查。落实食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销售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备案率达到100%。(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持续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控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督促企业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库存质量安全管理。支持粮食收购企业提升入库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做好超标粮食处置。(粮食和储备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持续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大力打击食品走私,防范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将进出口食品企业纳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主体。(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性,总结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评估方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法律法规“立改释”。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健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追究体系;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通过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严肃追究故意和恶意违法者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央政法委、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制修订。(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依法严厉处罚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落实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惩戒措施。发挥打假“利剑”震慑作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中央政法委、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核查,落实从原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运输销售全过程管理,建立追溯体系。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产品安全自查,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产品自检自控率达到100%。(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指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标识制度,推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完善原产地追溯制度。(农业农村部负责)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食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加大农药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覆盖面,抽检量接近4批次/千人。强化不合格食品跟踪抽检核查处置,国家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加强评价性抽检分析和结果应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6.防范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加强旅游景区、养老机构、民航、铁路等食品安全管理,加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检查力度。(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摸清地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三小”底数,健全档案,完善通用卫生规范和生产加工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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