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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第1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7

江苏公检法首次联合发文严打“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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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省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首次联手制定《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并于18日对社会公布。
    当前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实施“套路贷”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如何准确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意见》给出了清晰界定。根据规定,“套路贷”是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愿的直接资金融通行为,出借人出借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收益。“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以获取超过法定利率红线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出借款项的行为。
    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的本质区别是什么?《意见》指出,民间借贷、“高利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形成,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对借款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金额是明知的,出借人不具有通过“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套路贷”违法犯罪往往存在非法讨债情形,但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套路贷”。《意见》还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违法犯罪常见的五种“套路”情形,包括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比如常见的是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等。“套路贷”通常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作案手法隐蔽,事实难以认定。《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意见》明确,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有明确线索的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法院。不予立案的,要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处理。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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