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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1

酒后驾驶存侥幸?敲诈勒索已紧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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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酒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一条铁律,但是仍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近日,警方接一起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警情,竟发现实为敲诈勒索。
    肖某、顾某和潘某平时在昆山打工,三人觉得打工每月拿固定工资赚钱太慢,于是经过合谋,三人决定合买一辆二手车,专门找酒后驾驶的车主碰瓷,利用车主酒驾不敢报警的心理,狠狠敲诈勒索一笔。2018年4月至7月期间,三人经提前预谋,从昆山来到太仓市上海东路新豪爵KTV停车场等处物色目标,发现有人酒后驾车即开车尾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对方酒驾为名勒索钱款,作案三起,其中勒索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6000元,勒索被害人赵某人民币7000元,勒索被害人袁某人民币7000元,因被害人袁某报警而未得逞。
    太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顾某和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三被告人经预谋后利用他人酒后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他人钱款,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故对三名被告人均不适用缓刑。最终,三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虽利用他人酒后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但终因敲诈勒索均受到相应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酒后驾驶机动车切忌存有侥幸心理,否则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张艳艳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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