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金融违法广告监管的看法吴中法院预重整制度成功为破产企业开辟重生之路中国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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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1

浅谈对金融违法广告监管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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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36%”“保本、保息、无风险”“今天投资明天收益”“由XX行业协会倾情推荐”这些广告用语你是否熟悉?你是否能分清这些广告是属于金融广告,还是属于招商投资广告,又或是属于集资广告?本文就围绕什么是金融广告,谈一谈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监管。
金融广告主体金融业有哪些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将金融业分为四个大类,分别是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业。涵盖包括银行服务、融资租赁服务、财务公司服务、小额贷款、消费金融、网络借贷服务、理财服务、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诸多行业。
什么样的广告才算是金融广告
    对于金融广告,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凡是属于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发布与其相关的广告,即为金融广告”。
    参考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办法》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着明确定义。第三条规定了“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第四条规定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活动。该《办法》第二十八条将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以及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也纳入其中。因此金融广告是指涉及上述金融业务,以及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相关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是否能规范金融广告
    《广告法》是我国广告法领域基本法律,它可以规范我国境内所有商业广告,虽然现行《广告法》并没有直接规范金融广告,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都可以用来规范金融广告,尤其是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是属于类金融广告领域的。
    在《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修订过程中,该条款国务院原稿的内容为“招商、投资咨询、金融服务或者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说明金融服务、投资咨询与招商表现形式均为“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虽然在一审稿之后就将“投资咨询、金融服务”删除,但仍保留“……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内容,并对此类广告明确“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因此,笔者认为,《广告法》并没有排除市场监管部门对金融广告监管的职能,并且进一步规范了金融广告发布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对金融广告监管的力度,尤其是弥补了对于并非从事金融业的广告制作者、发布者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等问题。
金融违法广告如何监管
    综上所述,首先要区分发布金融违法广告的主体类型,一是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的市场主体,二是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的市场主体,三是不从事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
    对于第一类市场主体,笔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先发现的,首先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市场主体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其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通报至金融管理部门,由金融管理部门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予以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还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此时市场主体发布金融违法广告的行为已被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这更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吸收。
    对于第二类市场主体,笔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先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市场主体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对于广告内容涉及金融机构、金融活动以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进行有效判断的,第一时间通报至金融管理部门甄别处理。对于属于《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违法行为(详见附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未有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才应当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从事广告制作、发布的市场主体,此类市场主体本身不从事金融业务,但承接了第一类、第二类市场主体的广告业务,对其制作、发布的广告内容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甚至“为虎作伥”,扰乱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对于此类市场主体,笔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包 星 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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