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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15

张家港市监局开出首张违反《价格法》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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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暑期专项整治行动,在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某家涉及儿童艺术教育培训的单位在店堂里并未对收费价格进行明码公示,此种行为违法了检查行动中价格合同一栏中的“是否在服务场所、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规范公示牌(栏)对外公示收费”这一要求。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笔录采集以及视频证据固定。
    根据调查,该培训机构行为违法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分局执法人员考虑到该机构刚取得教育办学许可尚未正式经营,违法情节尚轻,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元处理。 (王芳 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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