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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15

驾校“昏头”教练竟指使学员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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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习驾照,而教练作为学员取得驾驶证的领路人,本应传授学员熟练的驾驶技能及规范的驾驶习惯,可偏偏有教练在明知学员未取得驾驶证且处于醉酒的情况下,指使学员驾驶教练车,岂料发生了交通事故,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首例共同犯罪的危险驾驶案。
    2019年6月13日,为了庆祝科目二考试顺利通过,陶某某与其他几名学员乘坐教练刘某与陈某某驾驶的教练车去饭店聚餐,吃饭期间都喝了不少酒。结束后大家都余兴未了,于是决定去吃烧烤,考虑到陈某某喝多了无法开车,刘某便让学员陶某某驾驶一辆教练车跟在自己驾驶的教练车后面,岂料陶某某开出不远便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发现该车内的人员均饮酒,涉嫌酒驾,经询问,陶某某承认酒后驾驶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指使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鉴于陶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刘某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等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点评:随着酒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可以说是老少皆知,但为何酒驾行为仍屡禁不止,归其原因主要是驾驶员目无法治、盲目自信并存在心存侥幸。法官提醒,人与人之间交往,应酬、聚餐避不可免,喝酒也乃人之常情,但因酒后驾驶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也会对驾驶员本身或同乘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所以驾驶员朋友必须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从一句人尽皆知的口号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做到安全驾驶。
(林爽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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