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食品抽检与行政执法衔接存在瓶颈的思考与建议苏州特大制售假冒“康宝莱”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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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15

基层食品抽检与行政执法衔接存在瓶颈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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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食品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基层食品抽检与行政执法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根据执法实践,总结出基层食品抽检与行政执法衔接过程中出现的若干的问题:
现场抽样阻力大
    一方面是对抽检人员身份的质疑。近年来,不法分子冒充“抽检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新闻屡见报端,加重了生产企业对于没有监管执法人员陪同下的抽检人员真实性的质疑,特别是近年来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引入,使得企业难以判断上门的抽检人员身份信息。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异地飞行抽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但由于各地有关现场抽样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不统一,导致抽检人员尤其是异地飞行抽检人员的抽检资质常被质疑,导致抽检工作开展困难。
    另一方面是现场阻挠、抗拒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忌惮于不合格食品带来的巨额处罚,在现场抽样环节集体抗拒抽样,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曾出现过在集贸市场进行抽检时,商户纷纷将第一家被抽样的同类产品下架藏匿,导致后续抽样任务难以进行的情况。
检测和执法工作衔接不畅
    现阶段基层由于食品专业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抽检多以委托检验的形式,将现场抽样及送检环节委托由检验机构完成,出现的问题再交由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两者的工作思路差异导致了抽检工作的衔接方面出现问题。这个问题在监督抽检的整个过程中体现尤为明显,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现场抽样单信息的可靠性不足。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对现场抽样较为熟练,对后续检验的流程也较为熟悉,但很少具备执法方面的经验与意识,在没有执法人员陪同抽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只关注样品本身而忽视抽样规范性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规定的抽样记录单包含数十条信息,每条信息都是后续涉及到案件查办的重要依据,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往往忽视抽样记录单的规范性,常见的情况有:随意简写或忽略不填某些项目,导致抽样信息不完整,出现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没有核实被抽样单位及负责人详细信息,导致后续案件查办时案件主体认定困难;没有核实同批次样品的数量,导致涉案金额难以认定;随意修改抽样单,导致抽样单效力被质疑;没有核对被抽样食品的标称信息,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异议影响案件办理等问题。
    二是现场关键证据灭失。没有执法职能的检测机构的抽样人员一般只关心抽样这一单一行为,不具备食品案件稽查经验的执法人员在陪同抽样时,往往对被抽检单位的违法行为也没有研判能力,在抽样现场没有及时收集固定第一手证据,导致后续案件查办人员在立案调查时错过最佳证据收集期,也给了某些不法企业伪造、掩盖证据提供了时间。在委托抽检的模式下,有的办案人员被迫只能将抽样记录和检验不合格报告作为唯一处罚依据。在基层比较常见的一个例子是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仍有一些项目有“不得添加”的表述,而在检验机构出具了检出此类项目的检测报告后,当事人是否有人为直接添加此类物质就成了案件查办的关键证据,而此类证据往往容易在当事人被抽样后灭失,造成违法事实的认定不清。
    三是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足导致错判。一方面,在“三局合一”的改革模式下,基层具备食品案件稽查经验的执法人员不足,比较常见的问题如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不合格报告的内容不做形式审查,导致检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被带入案件查办过程中,可能出现复议诉讼甚至冤假错案。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在面对一些复杂专业问题时需要相关专家出具专业鉴定意见,而掌握专业能力的检测机构在案件查办时缺位,导致拖案乃至错案。
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
    在不合格食品案件查办过程中一个主要的阻力来自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的不认可,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对抽样及送样的程序性提出质疑。例如在厦门市的一起抽检复议案件中,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产生异议的原因是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且不合格指标为微生物项目,不得申请复检。
    二是当事人对检验依据的标准提出质疑。例如在无锡市的一起抽检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直接对抽检所采用的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抽检采用的标准明显不合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上级及卫计委反映标准执行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罚款。
    笔者作为基层市监工作人员,根据执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层食品抽检与行政执法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抽检与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做到食品安全抽样执法一体化
    要切实解决基层食品抽检各环节与行政执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可以采用执法人员全程负责制的办法,即直接指派有食品案件稽查经验的执法人员陪同抽检,后续如果出现不合格的情况直接交由陪同抽检的执法人员核查处理。这个模式的优势主要有:
    一是提升了抽检前段环节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减少现场抽样环节的阻力。如果出现当事人对抗抽检的情况,执法人员可以现场留存证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二是有效避免程序性错误和现场证据的灭失。由于涉及到自身履职风险,执法人员一般会比较注重抽样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同时通过执法记录仪的抽样过程全程记录,也可以辅助应对当事人对抽样过程提出的质疑;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证据线索,也可以通过现场笔录或音视频证据直接固定,方便后续开展调查处置;三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日常监管工作压力大,在陪同抽检的过程中,监管人员可以同时完成对被抽样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既可以通过抽检结果辅助判断被抽检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又可以对检测机构抽样人员无权管辖的索证索票、食品标签、食品储存等问题一并处理。
有效利用快速检测提高监督抽检效率
    快速检测作为监督检查的辅助手段,很大程度可以提高基层食品监督执法的专业性,且具有操作难度低、价格成本低、筛查速度快等优势,作为监督抽检的补充手段及食品案件稽查的线索来源,具有很大的便捷性与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快速检测的合法性,目前国家已出台较多的快捡技术标准,使得快速抽检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与风险防范方面有很大发挥空间。基层应该加强人员培训、设备投入、针对快速检测假阳性、准确率不高的情况,应该规范快捡与法检以及处罚的衔接。
    建立抽检合格正向鼓励机制和不配合抽检反向惩戒机制
    有效利用抽检合格报告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激励作用,可以很大程度激发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意识,其示范作用还可以减轻抽检现场面临的阻力。比如允许食品经营单位客观使用政府发布的抽检合格信息作为宣传手段,或是有计划性的公布抽检合格企业的信息,或是对主动送检合格的企业进行奖励;同时,对在抽检过程中存在不配合抽检的单位,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当的形式对其进行曝光,按食安法规定建立规范的惩戒机制,以儆效尤。
推进智慧监管与智慧抽检相结合
    建议提升基层监管人员设备科技化水平。例如可以将电子抽样单系统和抽样现场录像系统整合,开发移动抽检平台,提升一线抽检执法工作人员的效率;并且要依托大数据理念,开发全国通行的检验报告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结合目前热门的“大数据”应用,可以探索建立全国共享的检验报告数据平台,可以有效减少重复抽检和地方政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成本,减少检验报告在异地的通报时间,加快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效率。同时也可以开放一部分检验数据面向相关生产企业,加强企业对生产风险的研判,促进企业主体安全意识的建立。 (汤叶翔 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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