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食品抽检与行政执法衔接存在瓶颈的思考与建议苏州特大制售假冒“康宝莱”案判决
第1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1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15

苏州特大制售假冒“康宝莱”案判决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现如今,许多人通过尝试减肥代餐食品来达到瘦身的目的,家住苏州的丁某东就是其中一员。几年前,丁某东为了减肥,购买了某美容院主打“康宝莱”品牌减肥产品的一套瘦身疗程。一个疗程后,丁某东成功减重十几斤,尝到甜头的他发现该品牌减肥保健食品效果显著,便再也没有心思认真减肥,转而对减肥产品动起了“歪脑筋”。2017年,苏州吴中警方一举端掉一个生产、销售假冒保健品的团伙,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假冒“康宝莱”成品、半成品、原料近2吨,丁某东便是该团伙主谋。近日,吴中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丁某东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均受到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
为了多赚钱,自己来调配
    2015年,在商界摸爬滚打多年的丁某东想做一些利润大、赚钱快的生意,正巧自己因为减肥结识了“康宝莱”品牌的产品,他发现该品牌颇受瘦身一族偏爱,作为一个经商老手,丁某东当下决定抓住这个商机干一番“大事业”。考虑到购进正品“康宝莱”产品成本高、利润小,丁某东便对照正品产品的配料表,自己购入大豆分离蛋白、奶昔等制假原料进行配比。与此同时,他还在网上购买了标签、空瓶等生产、包装设备,准备假冒该品牌自行生产、销售同款产品。
    为了扩大生产,丁某东说服自己父亲丁某中进行产品原料混合,又安排帮手何某政招募工人何某宝、何某展、何某佑、何某燧等人从事产品称重、灌装、封口、贴标、套袋、封箱等工作。2015 年10月至2017 年11 月间,丁某东等人大量生产假冒“康宝莱”品牌蛋白混合饮料(代餐奶昔)、茶饮(海外版)、Cel-U-Loss(细腰片)、Total Control(全能片)、Therom-Bond(燃脂片)等产品,在线上或线下与买家进行交易,主要售往南京、广东等地。经查,这些假冒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仅60元上下,而售价却高达200元左右。两年间,丁某东每月售假的盈利在10万元左右,最多时一天赚了6万元,利润惊人。
为了不被发现,从未拉开窗帘
    被抓获前,丁某东一直租住在吴中区某小区的一栋四层别墅里。在邻居眼中,丁某东虽做着生意,但行事格外低调神秘,租赁的别墅也很“特别”,屋里每天都窗帘紧闭,丝毫看不见别墅内的情况,这让他人感到好奇的同时也吸引了警方的注意。
    2017年9月,某电商平台发现一家网店疑似卖假货,经反馈,警方锁定该店店主丁某东,40岁不到的年纪就曾先后涉足通信、保险、红酒、化妆品、食品等多个行业,且有销售假冒产品的前科。从表面看,丁某东的网店一切正常,但在其租赁的别墅周围蹲守的民警发现,屋子里整天拉着窗帘,仿佛里面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一样。除此之外,警方还发现经常有快递小哥登门,时不时还有人开车来送货。同年11月1日,警方进行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抓获丁某东、丁某中、何某政、何某宝、何某展、何某佑、何某燧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大量假冒的保健产品、半成品和加工原料等近2吨。
为了节约成本,进假货来销售
    审理中,丁某东交代自己怕调配出的产品有问题,就和工人边生产边试吃,确保不会有明显损害再上架,这样从黑作坊、用土方法生产出的粉末,却被包装成原装进口的、难以查询真伪的“康宝莱”保健品用来销售,甚至提供给分销商售往全国各地,而姜某镖就是接受丁某东供货的众多分销商之一。
    2016年,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刚出狱不久的姜某镖开始做起了网销生意,在许多电商平台都开有网店。为了节约成本,姜某镖在明知丁某东提供的“康宝莱”产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向其进货上架销售。2017年10 月13日至10月29日间,丁某东销售给姜某镖假冒“康宝莱”品牌蛋白混合饮料(代餐奶昔)、茶饮(海外版)、Cel-U-Loss(细腰片)、Total Control(全能片)共48万余元,其中假冒“康宝莱”蛋白混合饮料(代餐奶昔)共售24万余元。2017 年11 月1日,公安机关查获姜某镖位于南京的货仓,仓库中放满了还没来得及出售的假冒“康宝莱”品牌产品,货值合计130万余元。
    归案后,丁某东等人对自己生产、销售假冒“康宝莱”品牌产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东、何某政、何某宝、何某佑、何某展、何某燧、丁某中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系共同犯罪。其中,丁某东、何某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何某政的作用小于丁某东。何某宝、何某佑、何某展、何某燧、丁某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姜某镖购买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六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其购买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姜某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丁某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何某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何某宝、何某佑、何某展、何某燧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丁某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姜某镖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陶萌 金刚)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