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履约顺序,一旦发生纠纷,是买方先付款,还是卖方先交货?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2017年5月,泰祥机械与青杨布厂签订无纺机械买卖合同,约定由青杨布厂向泰祥机械购买某型号生产线1套,总价136万。合同对付款金额、时间、售后维修等作了规定,并附有设备参数指标等附件。合同签订后,青杨布厂于2017年5月和11月分别付款20万、110万,共计130万元。泰祥机械收到货款后在2017年11月底发货并于12月份完成安装调试。但青杨布厂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迟迟未将余款付清,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泰祥机械诉至常熟法院,要求青杨布厂支付余款6万元。
被告青杨布厂辩称,确实未将余款付清,原因是原告泰祥机械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整改也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如果原告泰祥机械能将设备整改到符合技术标准,则愿意将余款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支付余款与保修义务的履行先后顺序,但从具体的约定看,设备余款6万元应在2017年底付清,现已过履行期限。且在此之前,被告青杨布厂并未向泰祥机械主张过履行保修义务,其只是在泰祥机械起诉后才提出反诉要求其进行维修更换。现双方相互主张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且都要求对方先履行后,才同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因青杨布厂对已过履行期的付款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因此泰祥机械有权拒绝青杨布厂的保修要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青杨布厂给付原告泰祥机械货款6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韩丹 焦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