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区多元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应注意的法律事项苏州公交925路区间车“直通”市立医院东区苏州人民路有了首个“直行等待区”今年苏州公交好人好事已超7500起张家港法院巧用“支付宝”送达张家港市疾控中心关工委举办暑期活动吴江法院开展网络信息化培训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2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应注意的法律事项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近几年房价上涨,二手房买卖中,少数卖方因利益驱使,不惜违背买卖合同,此时买方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
    2018年1月,李某(买方)与王某(卖方)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约定购买某单元房屋,价款120万元,李某当场交付定金3万元。后王某单方通知中介房屋不卖了,只同意返还3万元定金,另外赔偿2万元给李某。李某不能接受,遂诉至法院要求赔付房屋差价损失。
    被告王某辩称,出售房屋的协议系其个人签订,因其妻不同意出售,已电话告知房子不买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不存在房屋差价损失,同意退还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案涉房屋系王某夫妇共同共有,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有王某一人签字,根据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供述,房屋买卖签订时王某谎称身边的女子系其妻子,只是没带身份证,签字时又谎称身体不适并未签字。李某明知房产系共有,未能谨慎行事,查看女子身份信息,且事后知道王某妻子不同意购房的情况后,未能及时解除合同,导致损失扩大。
    另法院根据李某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差价损失进行评估,确认房屋差价损失为78万元。最终法院结合房屋买卖交易中王某隐瞒实情、中介未能有效核实双方真实身份、李某疏忽大意的过错比例,认定王某承担损失的60%、中介公司承担损失的10%,李某自担损失的30%。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李某购房损失47万元,中介赔偿李某购房损失7.8万元。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中,涉及到卖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置问题,如若只有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签订房屋出售协议,司法解释规定,该情形下在无其他无效因素的前提下,买卖合同有效,但相应的违约责任成立。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屋已然过户给他人,无法继续履行,卖方当需承担房屋溢价的损失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案涉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和中介均存在程度不同的过错,故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各自责任比例,划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在此提醒消费者,购房过程需要谨慎核查房产证、身份证等权利证明和身份信息,保存交易的全部流程信息和证据材料,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常法 肖佳)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