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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9

《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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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范围及费用承担等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各县级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均在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内部协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设主体可推举1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费用方面,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政府给予不超过20万/台资金补贴,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各管线单位承担,每一台电梯政府给与适当补贴。
    另外,姑苏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吴文 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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