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新型网络服务的兴起,类似可信时间戳、公证云等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涌现。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被告吴江某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通过对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的准确认定,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促成案件调解。
原告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其是《勇敢的心》等1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吴江某娱乐会所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营利性提供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原告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00元。
为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可信时间戳证据,包括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原始视频文件、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PDF格式)及时间戳证书(后缀名为.tsa的文件)。被告吴江某娱乐会所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认为相关视频文件存在后期修改的可能。为验证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的完整性,法院当庭访问联合时间戳中心网站(www.tsa.cn),对原告提供的原始文件及对应的时间戳证书进行验证,验证结果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因原始视频文件中已详细记录取证过程,视频中可以清晰识别被告的经营场所、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名称及作品内容,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予以采信。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90元,原告许可被告继续使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
法官提醒,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由国家法定时间源——国家授时中心和联合信任共同建设的第三方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可信时间戳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其技术原理是将用户的电子数据的哈希值(Hash value)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并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加密设备,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电子数据及对应的可信时间戳电子凭证能有效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产生时间。通过访问联合时间戳中心网站,可以对当事人提供的原始文件进行验证。如验证结果显示哈希值一致,证明电子数据在申请时间戳的时刻起存在且未被篡改或伪造;如哈希值不一致,证明电子数据未申请时间戳或被篡改、伪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有关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要求,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等可视为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较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据此,通过验证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形式上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在判断可信时间戳证据的证明力时,还需要对取证过程的法律效力进行论证分析,即判断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已通过验证,且原始视频文件内容完整,可以清晰反映取证人员至被告营业场所点播歌曲的全过程,播放的曲目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在相同位置的影音画面内容一致,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可信时间戳证据的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游佳 朱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