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实名制办理银行卡是金融常识,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还有可能为电信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可偏偏就有人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可到头来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7年4月初,杨小峰(化名)深夜在浏览某网页的时候,网页右下角跳出一个广告,写着“收银行卡”,好奇之下,他点击进去发现了联系对方的QQ号码,便添加了对方为好友询问如何收卡,对方称每张银行卡200元,可以用自己的或对方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办卡,聊完这些,杨小峰也没太在意就没有再继续聊下去。接下来的几天,对方一直用QQ联系杨小峰,问其到底要不要办银行卡卖给他,几番试探过后,利益驱使下的杨小峰同意并让对方邮寄一个身份证给他。很快,杨小峰就收到了两张身份证和两张电话卡,其中一张身份证姓名是张某,收卡买家同时表示银行卡是用来“做网络公司的”。
4月7日,杨小峰前往对方指定的昆山某银行,并将对方邮寄的一张电话卡装到自己的手机里,使用第一张身份证在自助柜员机上办理业务,但是柜员机显示人证不一致,无法办卡,见此情景杨小峰就赶紧逃出银行并扔掉了这张身份证。不甘心的他在外徘徊2小时后回到这家银行使用了另一张张某的身份证,这次竟成功办理储蓄卡并开通了网银,在确认单上杨小峰签下了“张某”的名字。随后杨小峰又在附近的另一家银行如法炮制,通过柜台办理了储蓄卡,并同样签下了“张某”的名字。办完两张银行卡,杨小峰与买卡人联系,寄送了张某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使用的手机卡、银行卡、网银U盾等物品,并等待对方“付款”。可不成想,对方在签收快递成功后,杨小峰再也打不通对方的电话,QQ也被对方拉黑,一分钱都没拿到的他等来的却是警方的拘传。在派出所,杨晓峰开始否认冒名办卡的事实,可面对警方出具的办卡录像资料,他再也无法掩盖其违法行为。
很快,杨小峰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昆山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小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杨小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小峰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另外,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与我们日常所用信用卡的定义并不一致,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本案中的储蓄卡显然符合此类定义。 (蔡磊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