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中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办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案件有了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一种码跺设备的传送装置”有效;苏州中院对民事诉讼进行裁判,认为被诉侵权设备不具备涉案专利的相关特征,故不构成侵权,决定驳回诉请。这种做法在江苏省范围内尚属首次。
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并行的二元制架构,这种二元制的架构经常为侵权人所利用,通过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据此,学界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很多解决方案。一是民事诉讼模式的解决方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赋予法院直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裁判。二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结合的二元模式解决方案,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否涉及到民事争议作为诉讼类型的选择标准,从而在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中判断专利的效力。三是在维持行政诉讼模式基础上,简化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程序,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但这些解决方案或因触动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分工,或因涉及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修改,实现存在难度。
而法院跟专利行政部门联合对同一专利的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进行办理无疑是破解上述困境的一项创新举措。
本案中,苏州中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联合办理,对位于南京某水泥厂的设备进行了现场勘验,固定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并先后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庭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口审。
此次司法与行政的协同办案,有力地探索了技术类案件办理新模式,促进了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交流合作,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缩短了技术纠纷的维权周期,有利于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注:口审,是专利无效程序中特有的环节,与诉讼中的庭审类似,系由专利复审委当面听取请求人和权利人双方的意见。
(徐飞云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