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小梁在送货途中不慎摔伤,外卖平台却认为双方并无劳动关系,小梁的伤不能算工伤,双方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2017年3月,小梁来到某配送公司工作,该公司系某网络外卖平台的签约配送公司,小梁负责配送外卖,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配送公司也没有为小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17年4月的一天,小梁在驾驶电动车外出送货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左侧桡骨小头骨折。此后小梁未再回某配送公司上班。
2017年8月,小梁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经审核后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无法确认某配送公司与小梁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止了工伤认定。后小梁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小梁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在事发当日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其入职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均是由被告安排、管理和支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小梁经人介绍至被告公司工作。录用后,站长向小梁发放了工号牌及外卖工作服,并为小梁下载注册手机APP。工作期间,小梁等配送员每天早上至站点报到,由站长组织开会、点名。站长通过电脑平台接单,平台再进行派单,小梁等配送员通过手机APP接收派单,接到派单后提供外卖配送服务。被告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小梁工资,并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将派送明细单发放给小梁。
本案争议焦点为,网络平台用工具有虚拟性、松散性、短期性,那么,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接受被告站点站长的管理,且由被告按照双方约定发放劳动报酬;原告提供劳动的内容,即进行外卖配送,属于被告的主要经营业务范围。综上,原告小梁在被告公司处担任外卖配送员并接受被告的支配和管理,由被告向其发放工资,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判决确认原告小梁2017年4月某日与被告某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吴皆与 刘丽杰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