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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14

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 致人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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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挖坑、修缮等均应设置警示标志,未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70多岁的陶老太在从菜地回家的路上被路面戳出的钢筋绊倒,导致右髌骨骨折,各项损失共计25000余元。后经调查发现,事故地点系某公司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事故时路面被建筑垃圾填满,但并未全部压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陶老太作为成年人,在事发地点已经进行场地平整一段时间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在该施工区域走动会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其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最终判决施工单位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944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为公共安全考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将施工部分用围栏隔离。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且路面有凸出的钢筋,随时可能造成路过行人受伤,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同时,成年人也应意识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尽量避开施工区域,防止意外发生。

(孙成艺 许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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