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来临之际,相城法院民二庭调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个醒。
陈某于2018年9月24日在被告的淘宝店铺购买一品牌运动鞋,金额为858元。购买时秦某店铺宣传商品10月6日发售,45天之内发货,至2018年11月3日45天发货期已到,陈某一直催促发货。直至2018年12月30日秦某发货,但陈某主张其收到的货物并非购买商品,而是一双二手拖鞋,且鞋盒内还放置了黑色石头。陈某另外购买了另一家店价格为1352元的同品牌同型号鞋,通过比对鞋盒、称重等证明秦某邮寄的物品非其购买商品。陈某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金额858元;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三倍购买金额2574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维权成本包括诉讼费、误工费等合计200元。
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了解到其淘宝店铺运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等一些问题,当庭对原告表达了歉意,并表示以后会加强对淘宝店铺的管理。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案涉鞋款858元,赔偿原告200元,并支付原告为购买同品牌同型号的鞋花费的1352元,上述款项被告已于调解当日当场支付给原告。
法官提醒:双十一购物节即将来临,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应当谨慎阅读购物网站的相关信息,建议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详细了解自己所购商品的信息、功能及售后服务内容,以免被误解而产生的纠纷,并且注意保留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快递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丁雯雯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