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花大力气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背景下,部分被执行人挖空心思想尽一切办法转移财产,伙同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即新型手段之一。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大华公司对外欠债,为保住名下房屋资产,联手与其关系极为“亲密”的小华公司,商定由后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为小华公司所有,从而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一审被依法驳回,嗣后提起上诉,最终被苏州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自家公司“左手转右手”
2016年9月,因大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案件标的百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小华公司以及老王、大王二人,以该房产实际属于小华公司所有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被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随后于2017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大华公司的老板小王,与小华公司实际上是一家子,老王、大王、小王系祖孙三代。”据承办人介绍,大华公司在外欠债上千万元,而小华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债务。
经查,小华公司成立于1997年,成立之初,公司名称为大华公司(原大华公司),股东为老王、大王,法定代表人是大王。而作为本案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大华公司则成立于2008年,成立之初,公司名为大威建材,股东为小华和其母亲,法定代表人为小华。
2010年9月,原大华公司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大威建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大华公司”名称转让给受让人,并将资产及相关业务以10万元一并转让。一周后,大威建材变更名称为大华公司,嗣后,原大华公司变更名称为小华公司。
利用“萝卜章”钻法律空子
又查明,案涉房产系工厂厂房,由原大华公司(现小华公司)于2002年投资建造,建筑面积五千余平方米,2003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在两家公司更换名称后,对案涉房产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案涉房屋一直在原大华公司(现小华公司)名下。
到2016年8月,趁着不动产“两证换一证”的机会,小王代表现在的大华公司将原有的房屋“两证”上交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换领了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从而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真正、完全地登记到自身名下。
承办法官解释称,趁着换证的机会,“小华公司与大华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更换公司名称、由大华公司冒充房屋所有权人的方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再查明,在签订《转让协议》前,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大华公司(现小华公司)出租给案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权属不清管理混乱,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所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小华公司、老王、大王对其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首先,原大华公司(现小华公司)与原大威建材(现大华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因涉案房产属于原大华公司(现小华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该协议应视为双方之间关于涉案房产权利归属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
其次,在两公司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名称变更登记后,小华公司(原大华公司)即将涉案房产交付大华公司(原大威建材)占有、使用、收益,大华公司随即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为抵押借款同时,自2012年至今,其一直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与承租人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总之,涉案房屋一直处于大华公司的掌管、控制之下;
再次,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一直在小华及大华公司共用的外聘会计处保管,大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王可随时取用,不存在任何障碍,其不但在两次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提供了权属证书原件,还在小华公司的默认与配合下,趁着不动产“两证换一证”的机会,将原有的房屋“两证”上交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换领了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从而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真正、完全地登记到自身名下。
最后,庭审过程中,小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王多次称自己年纪大了,小华公司的很多事情都是委托小王处理的,其还多次提及“儿子拿父亲的东西天经地义”、“都是一家人,父亲的就是儿子的”,结合两公司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法院认为,小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长期以来无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互独立、两公司系不同的法人实体这一事实,而认为其将房产交由大华公司以所有权人身份控制、使用并无不当。
综上,虽然涉案房产于2016年8月之前一直登记在原大华公司(现小华公司)名下,但是,不论从两公司的合同约定、涉案房产多年的占有、使用、收益情况及房屋“两证”的持有情况看,还是从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房屋权属的内心确信、两公司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对于冒名使用涉案房屋的正当性判断来看,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大华公司。“涉案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及实际所有权人均为大华公司。”承办人表示,在此情况下,小华公司、老王、大王对其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对打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行为有指导意义
本案中,小华公司与大华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更换公司名称、由大华公司冒充房屋所有权人的方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持续多年,而在大华公司及其股东对外产生近2000万元债务后,两公司又联合起来申请确认房屋实际属于小华公司所有,妄图逃避执行,这种玩弄法律、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应予否定,如果纵容并支持这种行为,损害的无疑是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及信赖房地产公示效力的大华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及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案在打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以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朱海兰 艾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