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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8

“代理销售”无代理权 法院秉公办案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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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公道人心,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法官张燕华收到了民营企业苏州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来的锦旗,称赞她在办理一起合同纠纷中秉公办案,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据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2017年12月,公司与某美满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合同》,购买松下贴片机2台,金额2392万元,合同附件包括设备报价清单、技术规格配置参数表、验收标准和松下贴片机授权委托书等。2018年1月5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预付款717.6万元,但支付预付款之后,交货的过程并没有那么顺利。公司随后发现,某美满公司实际控制人甘某芳、严某夫妇是在获悉采购信息后,伪造了松下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谎称其为松下公司的战略合作商,并虚构了其月营业额3000万元的假象,编造了其为履行合同就涉案合同设备已经向松下公司支付了700万元预付款的虚假信息,从而欺骗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预付款到账后,某美满公司在次日将其中682万余元转移至甘某芳私人账户。甘某芳夫妇为逃避责任,于2018年1月22日将某美满公司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并将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变更为50万元,完全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签订后,某美满公司至今未履行任何义务,仅退还了150万元预付款。发生纠纷后,为保证正常生产出货,公司只能另行购买贴片机。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因某美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甘某芳、严某夫妇实施的欺诈行为致使未能获取合同设备进行生产,导致了重大生产利润损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预付款567.6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78.4万元以及律师代理费,同时要求被告甘某芳、严某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某美满公司、甘某芳共同辩称,某美满公司自2013年8月就开始与松下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公司为履行合同也做了积极充分的准备,足以证明没有欺诈故意。原告以合同签订后才发生的转账行为、变更登记行为等证明原告因为“欺诈”而签订合同,显然是故意本末倒置以图混淆是非,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了建立生产线向某美满公司采购松下贴片机,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松下贴片机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原告基于某美满公司向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认为松下公司已授权某美满公司作为松下机电代理向其销售松下贴片机。嗣后,原告发现被告向其提供的委托书系伪造,公司简介、供应商基本资料表等内容虚假,被告的这种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使原告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某美满公司转出资金,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减少注册资本的一系列行为也使原告对被告某美满公司主体的履约能力产生不安抗辩。因此,被告的故意欺诈行为使原告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存在的具体情况,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某美满公司2018年1月22日前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被告甘某芳一人,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当对被告某美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订购合同》,某美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67.6万元。被告甘某芳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诚实守信、平等公正是其基本准则。市场主体在从事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要做到自身守法经营,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权益,也要做到审慎考察交易方,切勿因为一时的大意甚至贪图额外利益,最终给自己到来更大的损失和麻烦。

(蔡磊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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