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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6

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申报工作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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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区(含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下同)非就业居民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于1月10日开始,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2020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有所调整,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办〔2019〕106号)文件规定,2020年度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按42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1050元的标准缴纳。对按规定应予补缴的参保居民,按历年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审核确认其补缴金额。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本市户籍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特困职工和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2020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申报缴费期为1月10日至3月25日,凡于3月25日前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从4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年度申报期外,对达到参保年龄的、户籍迁入本市的、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鉴定为重症残疾等新符合参保条件的非就业居民,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月25日前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朱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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