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岛眼镜经过多年发展,经营规模不断壮大,在眼镜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但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傍名牌的现象也不断产生。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两起侵害“宝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原告宝岛公司是第1394775号宝岛文字商标、第772859号宝岛图文商标、第3110047号宝岛图文商标的商标权人。原告在调查中发现,吴江两眼镜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面、店内标识等地方突出使用宝岛眼镜的名称,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遂将两眼镜店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根据两被告的不同情况,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两被告在店招等处均使用了与原告宝岛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侵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及两被告均表示愿意协商。经调解,两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30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陆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