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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27

办理健身卡骗取钱财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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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很多健身房会向顾客推销办理健身卡以完成业绩指标,而苏州吴中某健身房负责人夏先生却为了推销健身卡接受了一位“热心人”的“帮助”,没想到竟先后被骗钱款19余万元。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2018年3月,夏先生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了胡某,两人相处得很投机,胡某便好心帮助夏先生推销了几次健身卡,夏先生为感谢他口头答应给其百分之四十的股份,殊不知夏先生事后并未兑现诺言,胡某因此心怀不满,想要“报复”夏先生。同年5月至9月,胡某继续佯装“热心人”帮助夏先生推荐健身卡,实则通过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卡注册微信号和在淘宝上购买的企业定制邮箱账号,虚构某电子科技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某”、“白某”及负责人“林总”,以公司需要办理健身卡为由,先后以回扣为名,骗得夏先生钱款1万元;以“李某”开公司借款为名,骗得其1万元;以该公司负责人“林总”妻子生病为名,骗得其5000元。6月至8月期间,胡某虚构某科技公司和某金属公司负责人,后以两公司办理健身卡及某金属公司可能与夏先生做刀具生意为由,先后以缴纳出款押金、合同押金、奖品金为名,骗得夏先生钱款114000元。6月至10月期间,胡某冒充某KTV的负责人“宗某”并假装需要办理健身卡,后以借款、收取礼金为名,骗得夏先生钱款34000元。后夏先生察觉事情不对,想要某金属公司的押金时,胡某便提议“找关系”把押金退回,并于9月至10月期间,虚构中间介绍人“大飞”和某派出所副所长“李某某”、工作人员“蒋某”,以帮助夏先生解决与某金属公司合同纠纷为由,骗得其钱款20392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胡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胡某退赔尚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十九万三千三百九十二元给夏先生。

    法官提醒:目前各种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在一系列的诈骗行为中,犯罪分子通常都会采用以一种假冒的特定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进一步骗取财物,最后逃之夭夭。在与陌生人交往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眼前的“假象”所迷惑,防止被骗。 (黄薇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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