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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05

常熟梅李某超市销售高价消毒液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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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8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李分局接到投诉,反映常熟市梅李镇某超市销售的爱特福84消毒液价格明显高于其它超市。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及仓库内的爱特福84消毒液均已销售一空,但货架上有两张该商品标价签,一张单价为3.5元,一张单价为6.5元。但标签上并没有显示调价的具体时间。当事人销售的84消毒液涨价事实明确,但何时涨价?成为了此案侦办过程中的一个难点,若是当事人在1月19日前已经涨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那当事人的销售上述消毒液行为就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超市规模较小,进销单据记录保存不全,无法直接查找到上述消毒液的销售情况,案件到此陷入了瓶颈。

    但执法人员没有放弃,他们抽丝剥茧,对现场进行了一次又一次地毯式的搜寻,终于在当事人店内的一间单独隔间内找到了一台当事人用于修改商品价格的电脑,在该电脑的桌面上有一款名为“开好财运超市管理软件”,打开该软件,在卖场管理模块中有一商品汇总报表,点击打开上述报表,输入查询条件商品条码6905339060913,执法人员惊喜的发现当事人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当事人共售出158瓶,销售金额553元,每瓶售价3.5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25日,共售出11瓶,销售金额38.5元,每瓶售价3.5元。2020年1月26日,当事人售出爱特福84消毒液20瓶,售价6.5元/瓶。根据上述销售记录,执法人员认定了当事人在1月26日对上述消毒液调整价格至6.5元这一事实。

    当事人也从抽屉中找出其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从某百货购进爱特福84消毒液30瓶,进价每瓶2.8元;2020年1月18日从某日化购进爱特福84消毒液20瓶,每瓶进价3.04元的进货单据。

    当事人2020年1月19日(含当日)之前最后一次销售爱特福84消毒液的进价是2.8元/瓶,售价是3.5元/瓶,进销差价率是(3.5-2.8)/2.8=25.0%。2020年1月26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爱特福84消毒液按照进价3.04元/瓶计算,售价6.5元/瓶,进销差价率是(6.5-3.04)/3.04≈113.8%。当事人进价涨价幅度为(3.04-2.8)/2.8≈8.6%,销售价格涨价幅度达(6.5-3.5)/3.5≈85.7%。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所指的哄抬价格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所指的哄抬价格行为。

    面对确凿的铁证,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后续也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张秀英 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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