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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9

租车旅游虽便利风险责任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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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出行方式的多样化,很多人在旅游出行时会选择租车服务,但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责任如何界定?近期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类案件。

    2019年4月黄先生到江苏旅游,在火车站附近的运通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轿车,准备与朋友自驾游览周边的美景,但在行驶45公里后不幸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黄先生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邓尚受伤。邓尚在初步治疗后将黄先生、运通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前期医药费30万元。

    被告黄先生辩称,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租车公司在宣传中称商业险赔偿限额是20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是20万元。但实际上所购买的商业险限额只有5万元,而且自己不但购买了基础服务,还购买了尊享服务,在保险与救援说明中租车公司承诺尊享服务可以享受一定的免赔额度。所以自己只承担20万元限额之外的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是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为5万元),保险公司仅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运通租车公司认为,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被告黄先生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车公司对黄先生的身份证驾驶证进行了审核,在本起事故中不具有过错,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为5万元),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黄先生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后,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其中租车公司按照其与黄先生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赔偿限额20万元,承担了商业险的差额部分15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租车公司与黄先生签订的租车合同中载明商业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但实际上事故车辆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险,故其在判决后根据合同约定,主动承担了15万元的差额。有些租车公司为减少成本,投保的保险限额较低,与客户签订的租车合同与实际投保情况不一致,法官提醒广大租车顾客,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核相关条款,同时租车公司应加大对车辆的管理力度,减少意外发生。

    (许文燕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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